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963877号“希望 HOPE”商标近似。(见第571/58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成都华西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3388203号“希望”商标近似。(见第1457/146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成都华西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9673350号“希望 HOPE”商标近似。(见第1542/155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成都华西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9209523号“希望金融”商标近似。(见第1534/154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成都华西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7429608号“希望”商标近似。(见第1291/1303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