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72119号“松下”商标近似。(见第155/16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1779号“松下”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14499号“松下”商标近似。(见第519/53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079448号“松下”商标近似。(见第1542/155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065220号“松下电器”商标近似。(见第886/89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249156号“松下电器 百年传承智美未来 PANASONIC 1918-2018”商标近似。(见第1442/145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6885412号“松下电器生活方案”商标近似。(见第1700/171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254719号“松下电工”商标近似。(见第1047/1059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且未对其商标申请行为作出合理说明,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