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滨特尔流体服务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504308号“PENTAIR”商标近似。(见第995/100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滨特尔流体服务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504316号“PENTAIR”商标近似。(见第1089/110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滨特尔流体服务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871907号“PENTAIR”商标近似。(见第1457/146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滨特尔流体服务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519171号“PENTAIR”商标近似。(见第1390/140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滨特尔流体服务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519172号“PENTAIR”商标近似。(见第1400/141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滨特尔流体服务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519182号“PENTAIR”商标近似。(见第1390/140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滨特尔流体服务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519183号“PENTAIR”商标近似。(见第1390/140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滨特尔流体服务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753209号“PENTAIR AQUATIC SYSTEMS”商标近似。(见第1435/144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滨特尔流体服务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753220号“PENTAIR FLOW TECHNOLOGIES”商标近似。(见第1403/141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滨特尔流体服务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910477号“PENTAIR VALVES AND CONTROLS”商标近似。(见第1506/151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滨特尔流体服务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910478号“PENTAIR VALVES AND CONTROLS”商标近似。(见第1506/151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滨特尔流体服务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8391648号“PENTAIR INSPIRED SOLUTIONS FOR A CHANGING WORLD”商标近似。(见第1530/154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奇高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0161088号“PENTAIR AUTOCONTROL”商标近似。(见第1686/1757期《商标公告》)
另,你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反复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