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第1类: 该商标与维蒂森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2044332号“VANDASEN”商标近似。(见第1571/1583期《商标公告》) 第5类: 该商标与维蒂森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2043875号“VANDASEN”商标近似。(见第1571/158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维蒂森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2044332号“VANDASEN”商标近似。(见第1571/158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济南柏林世家现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206351号“VADGEN”商标近似。(见第1441/1453期《商标公告》)
另,你公司短时期内大量申请注册包含宜家家居售卖场品牌的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