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汕头市金盛发茶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5041329号“K&F 金盛发 KAM SHING FAT”商标近似。(见第1489/150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汕头市金盛发茶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5041437号“K&F·金盛发 KAM SHING FAT”商标近似。(见第1484/149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复之康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8236308号“复之康 F&K”商标近似。(见第1519/1531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