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第3类: 该商标与北京香艾美人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4月17日申请在先的第45551111号“根炁”商标近似。(见附页) 第5类: 该商标与北京香艾美人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4月17日申请在先的第45551111号“根炁”商标近似。(见附页) 第10类: 该商标与北京香艾美人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5523508号“根炁”商标近似。(见第1712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时间内大量申请注册多件与卦象文字或图形相关的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