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上海幼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2721873号“ACQ”商标近似。(见第170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西红柿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9年12月19日申请在先的第43181018号“ACQ”商标近似。(见附页)
你除申请该件商标外,还申请了“QKH”“JKH”“OKH”等530多件商标,此短期内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