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法国迪奥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96950号“迪奥”商标近似。(见第351/36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473773号“迪奥 ”商标近似。(见第1508/1662期《商标公告》)
你除申请该件商标外,同时申请了“菲勒哥慕”、“VICTORIA GUQI 维多利古琦”等商标,此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另,申请人涉嫌变造营业执照,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