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023564号“波司登”商标近似。(见第913/92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16057号“波司登”商标近似。(见第581/59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16026号“波司登”商标近似。(见第581/59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05604号“波司登”商标近似。(见第514/52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16058号“波司登”商标近似。(见第581/593期《商标公告》)
另,你除申请该件商标外,同时申请了“克妮耐”、“步守特”等商标,此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