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智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智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62342号“智多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567224号“智多星知识产权 ZHIDUOX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621158号“智多星知识产权 ZHIDUOX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623479号“智多星知识产权 ZHIDUOX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标志存在显著区别,不会造成混淆以及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档案;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5]第000025548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未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二、三分别经商评字[2025]第0000255619号、商评字[2025]第0000255624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三已被不予注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二、申请商标中包含五个自上而下排列的五角星图形,易使消费者与“五星级”相联系,指定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等级、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三、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易使公众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标志产生混淆,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