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ARETCRYWTX 85148746

阅读:144018 2026-07-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吉成 异议人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吉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0期《商标公告》第85148746号“ARETCRYWT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1…

  异议人: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吉成

  异议人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吉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50期《商标公告》第85148746号“ARETCRYWT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人主观上明显具有利用他人商标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在先驰名商标商誉的攀附。4.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裁定案例。2.所获荣誉。3.销售业绩。4.相关新闻报道。5.百度百科关于始祖鸟的介绍。6.分销协议、销售合同、营销服务合同。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8.展会组织、搭建合同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主要有以下焦点问题:

  一、被异议商标是否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ARETCRYWT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62146号、第18828484号、第54897498号“ARC'TERYX”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背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图形”“始祖鸟”“ARC'TERYX”等商标予以保护,但本案中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我局认为,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人申请行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故对异议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被异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属于带有欺骗性或容易使公众对产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异议人另主张《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但未提出具体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5148746号“ARETCRYWT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ARETCRYWTX 8514874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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