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7期《商标公告》第84047616号“美团松鼠严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团松鼠严选”指定使用于第5类“加药的棉签;消毒剂;维生素补充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57485号、第38183301号“三只松鼠”、第15298975号“松鼠小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成人尿布;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精制坚果仁”商品上的“三只松鼠”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不强,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著作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047616号“美团松鼠严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