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先马氏 XIAN MA SHI 81647991

阅读:39061 2026-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西麦斯联盟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蒙奶农(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麦斯联盟对被异议人蒙奶农(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第81647991号“先马氏 XIAN MA SH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

  异议人:西麦斯联盟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蒙奶农(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麦斯联盟对被异议人蒙奶农(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第81647991号“先马氏 XIAN MA SH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先马氏 XIAN MA SH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粉、酸奶”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43474号、第7843473号“先马士联合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牛精液、由动物活体中提炼的遗传物质”、第31类“活动物、科研用活动物”。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647991号“先马氏 XIAN MA SH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先马氏 XIAN MA SHI 8164799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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