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极路者JILUZHE及图 83561537

阅读:101021 2026-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英波 异议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英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4期《商标公告》第83561537号“极路者JILUZH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

  异议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英波

  异议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英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4期《商标公告》第83561537号“极路者JILUZH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混乱及不良社会影响。被异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简介;“探路者”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民事判决书;异议人所获部分荣誉;2011-2013年关于“探路者”的媒体报道、报纸、杂志;2009-2012年探路者公司的年报;2009-2013年关于“探路者”品牌内刊及产品宣传册;广告宣传合同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极路者JILUZH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裤子;上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621618号“探路者及图”、第10462948号“探路者及图”、第80626024号“探路者雪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服装;鞋;帽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印象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被异议商标标志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不属于该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明显超出被异议人正常经营活动的需求等《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对异议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异议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561537号“极路者JILUZH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极路者JILUZHE及图 835615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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