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525960号“璟 墨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璟 墨研 86525960

阅读:74934 2026-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昆明墨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25960号“璟 墨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防御商标而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申请人:昆明墨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25960号“璟 墨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防御商标而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52975号商标、第27689857号商标、第54139732号商标、第24098056号商标、第685704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在先注册信息、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由“璟”与“墨研”两部分组成,形成相对独立的两个识别部分,分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525960号“璟 墨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璟 墨研 865259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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