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50700号“墨迹天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第11751559 号、24916956 号、24919599 号等“墨迹天气”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系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9894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信息、相关新闻报告、百度百科中对“墨迹天气”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部分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货物展出;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墨迹”,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职业介绍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职业介绍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职业介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