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博善堂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4日对第63542118号“九运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九酝、九酝春、九运”系列商标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及显著性,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注册并使用三十多年的商标,拥有着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引证商标的白酒产品在市场上也形成了稳定的消费群体。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业竞争者,在应知、明知引证商标品牌的前提下,仍申请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摹仿明显,属于对知名品牌故意攀附的行为,已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4473号“九酝春 JIUYUNCHUN及图”商标、第4504399号“九酝春 JIUYUNCHUN及图”商标、第13493661号“九酝春”商标、第5102256号“九酝”商标、第43666008号“九酝”商标、第5102257号“九运”商标、第43658360号“九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申请人已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成功阻止多件与“九酝、九酝春、九运”近似的侵权商标的注册,恳请依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并参考上述案例依法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相关信息、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在先裁定书及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于2022年9月20日发布,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白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时间和初审公告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黄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米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