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雷迈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纳百川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85721号“巴卡巴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816989号“巴米巴卡bamiba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逾一年,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