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地标汇商业创新(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22631号“地标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81944号“地产星球”商标、第59461988号“地栖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知识产权代理”,但申请人实际经营的是餐饮住宿服务,并非商标代理机构。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知识产权代理”,视为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