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消糖仁(北京)中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知冠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46809号“消糖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37620号“消瑭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上存在显著区分,且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使公众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人用药;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灭菌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剂;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漂白粉(消毒)”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