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廷安
委托代理人:江苏起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81079号“昔归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昔归”与“熟”组合为独创性标识,“昔归熟”非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也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昔归熟”产自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邦东乡昔归村,申请人位于原产地,其使用地理标志名称合理合规。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酵母;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认;申请商标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昆布茶;草本茶;冰茶;茶饮料;甘菊茶饮料;加奶的茶饮料”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