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07940号“华泰资管 HTSC ASSET MANAGEMEN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56727号商标、第7677505号商标、第694801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互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出具同意商标共存的声明,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二、三目前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图形整体构成要素上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不足以排除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二、三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