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中青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慕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23874号“ZOM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11199号“ZOMU”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985期《商标公告》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