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泽东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21877号““你好熊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80450号商标、第251912号商标、第35478529号商标、第3983924号商标、第76511号商标、第70909040号商标、第579630号商标、第132824号商标、第79767749号商标、第3128803号商标、第8717688号商标、第579632号商标、第7099676号商标、第132823号商标、第54068044号商标、第7100522号商标、第35484526号商标、第18487475号商标、第714978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十九的初审公告、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至八、十至十九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九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你好熊猫”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八所含文字“熊猫”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眼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八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九的最终状态并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九的最终状态不予等待。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