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绿云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麦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295219号《关于第37243456号“WOW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称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672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及被申请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996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除本案第37243456号“WOW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外,另申请注册了包括“喔喔”“喔喔 WOWO”“Kitty Health”等在内的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上述商标具有合理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品牌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被申请人虽然提交了部分商标使用证据,但考虑到 2013 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规制的是注册手段的不正当性,即便争议商标已经使用,对其是否构成 2013 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仍需结合其注册意图、囤积商标的数量、在先商标的知名度等综合判断,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并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 2013 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国家知识产权局、被申请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我局对原审裁定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