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协利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50536号“莱啦 LE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5048251号“莱啦”商标、第55062652A号“来啦 LAI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视频点播传输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