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16949号“首都掌灯人 CAPITAL LIGHT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与固有显著性,同时“首都掌灯人”系列商标经过近十年的持续使用、系统建设、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极高的知名度、强大的影响力及良好的声誉,并与照明中心及“华灯班”形成了紧密、稳定、唯一的对应指向关系,已然经过使用成功获得了《商标法》要求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完全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基本情况说明、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照明运维管理工作的函》、照明中心责任沟通手册的部分页面、照明中心的原创歌曲《华灯初上》曲谱、照明中心及其华灯班所获部分荣誉、参观照片、感谢函、媒体报道、《关于“首都掌灯人”品牌的相关说明》、相关纪念册、故事专刊、办公场所固定标识系统、“首都掌灯人”专项宣传单页、所获荣誉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