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雪芬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00355号“百谷汇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71914号商标、第170803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汉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目前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审查中,商标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在“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谷粉制食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