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七十二楼酒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创智知识产权服务(河南)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803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25621号“百达富莱 UTTERFLY及图”商标、第28201788号“BBBIZ及图”商标、第5252316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故其现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