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尼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天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魏无畏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8日对第36531151号“kaila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表示争议商标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撤回本案评审申请。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