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鞍山市三江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圣杰管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2日对第33209312号“圣杰加安 SUNJA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摹仿、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SUNJAH”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品质等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荣誉奖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获准注册,于2023年3月27日刊登注册公告(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4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