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崎格力高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138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的人物图形并非真实的人物肖像,其为虚构的人物形象,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社会不会产生任何消极、不良影响,也并不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