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德多乐士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57091号“D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57238号“DILANSEN”商标、第71774769号“DILANSEN DLS”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