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06111号“九尾妖狐阿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九尾妖狐阿狸”系该游戏中虚拟英雄角色的中文名称,该角色自推出以来深受全球玩家喜爱。基于《英雄联盟》游戏在中国已累积的广泛声誉及市场影响力,结合申请人持续进行的商业推广与实际使用,申请商标作为该游戏角色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及其《英雄联盟》游戏之间建立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直接指代游戏内的特定英雄角色。因此,申请商标的使用及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第 33693638号“九尾妖狐阿狸”早已在第25类商品上获准注册,且申请人的“九尾妖狐”商标亦在多个类别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基于前述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此外,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九尾妖狐阿狸”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