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君子谷野生水果世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武汉野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85741号“野果世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4088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恶意撤销复审商标,不应被支持。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使用说明
2、线上野果世界微商城网址、网页截图
3、野果世界实体店照片、广告照片
4、食品销售发票、广告宣传制作费发票
5、完税证明及年营业销售额
6、入驻天猫商城相关资料
7、展会照片、展位图、展会合同、发票
8、微信公众号认定资料、2023年至2025年年费发票
9、抖音截图
10、申请人为“君子谷野生保护区”进行广告宣传而制作的PPT及宣传片
11、促销活动照片及2025年全国浆版U系列暨小漓江浆板挑战赛活动照片
12、《商标使用授权书》
13、申请人门店门头到室内推销他人品牌产品的一镜到底视频及部分照片
14、申请人销售“笋小粉品牌粉丝”的合同、6份发票及产品照片
15、被授权人“崇义野果世界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阳岭红茶、上堡古稻”等的合同、发票及产品照片
16、被授权人“广州市富百乐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海恩勒品牌葡萄酒”的销售单、发票及产品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4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自2014年9月28日至2034年9月27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系食品等销售主体,服务对象为终端消费者,其获得商业利润的方式仍为通过零售向消费者出售商品,以价格差额获取商业利润,属于商品零售行为。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推广宣传等证据,旨在销售商品,仍服务于自身销售的商品,不属于为供货方销售商品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等复审服务。故,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恶意撤销复审商标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