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市韩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闻远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95696号“HM 韩铭 HANM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65837号“HM HORMOO”商标、第23207813号“桓美家居 HUAN MEI HOME HM”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