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WFB WIRTSCHAFTSFÖRDERUNG BREMEN GMBH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63311号“Bremeninve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Bremeninvest”作为一个整体与申请人机构本身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投资服务领域内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并已形成强于地名“Bremen”(不来梅)的新含义。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能够表明该商品服务来源于申请人,具备商标应当具备的识别功能,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36、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浏览器关键词检索结果、申请人德国不来梅州经济促进局中国联络处官网打印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Bremen”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指定使用在第35、36、41类复审服务上,虽申请商标中还含有其它组成部分,但“Bremen”与这些部分组合后,整体并没有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36、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