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精尚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集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77163号《关于第14987054号“TIEM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82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110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一、二审中集台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是定购合同及发票,定购合同中显示品牌为“铁幕(TIEMU)”,但所附销售发票中均未显示诉争商标。其提交的(2024)深宝证字第 8251号公证书显示,2024 年 6 月 24 日登录店铺账号为“深圳集台智能科技”的“京麦”账号,其显示店铺名称为“铁幕电竞官方旗舰店”,该店铺名称部分突出使用有“TIEM 及图”标志,相关产品详情页配图中“TIEMU及图”标志、品牌明确为“铁幕 TIEM”,其相关已完成订单中使用的标志均为“铁幕 TIEM”。集台公司提交的产品实物、外包装图片、报价单、产品介绍等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时间。在精尚行公司对编号S021-1015502定购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提出质疑后,集台公司二审中提交事实澄清声明对此作出解释。从声明内容看,同一编号的定购合同确曾签订过两次,分别对应“铁幕 TIEM”和“铁幕 TIEMU”。集台公司提交的编号为S021-1015502、S021-100504 的合同,签订日期为 2021年10月15日、2022年1月19 日,而加盖的是其2022年9月14日备案的公章。对于该问题,集台公司解释为完善证据形式,配合司法审查补盖公章。集台公司虽在二审中提交了上述合同的原件,但在精尚行公司对部分合同真实性提出质疑后,集台公司不断补正。同时,考虑到在指定期间内集台公司在第 9 类商品上同时注册有多件“TIEM”“TIEMU”“铁幕”及图形等商标,且在(2025)京行终424号案件中对于与本案基本相同的使用证据,已经作出未构成对“TIEMU”商标的使用的认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在集台公司提交的合同存在瑕疵且前案基于证据瑕疵已经认定未构成对“TIEMU”商标的使用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精尚行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如下: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