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微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宣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521288号“微笑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86405号“微笑单车”商标、第44275940号“微笑管家”商标、第38168202号“微笑打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微笑游戏”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