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昊宇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诚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昊宇祥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03454号“昊宇水工 HAOYUS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6344号决定,于2025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2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销售合同及发票、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及发票;2、检验检测报告;3、产品照片、厂房照片;4、产品宣传材料;5、所获证书;6、申请人简介及官网页面等。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7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电视广告;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工商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服务上。目前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4年5月9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的多为“水资源专用机械;液压坝闸门”等商品,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工商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已向他人提供了冠以复审商标的“广告宣传;工商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