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茶姬(上海)品牌发展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95908号“CHAG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1924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