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冬冰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标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654533号“乐卤悠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0138号“乐悠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在“茶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餐厅;咖啡屋;备办宴席;鸡尾酒会服务;饭店”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7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继续有效的“养老院”等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