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260509号“EG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GM 81260509

阅读:81652 2026-06-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门市中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60509号“EG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68065号“EGM”商标、第40398207号“ECM”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江门市中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60509号“EG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68065号“EGM”商标、第40398207号“ECM”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核定使用在“混凝土;建筑灰浆;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砖石;防火水泥涂料;石料粘合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水泥;路面敷料;非金属预制件;非金属建筑物;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63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核定使用在“屋顶用沥青涂层;涂层(建筑材料);建筑灰浆;防水卷材”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水管;建筑用玻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7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凝土、涂层(建筑材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建筑灰浆、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EGM”与引证商标一“EGM”、引证商标二“ECM”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泥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泥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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