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瑶瑶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朴家冷面馆总店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04日对第55748652号“朴家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本案争议商标“朴家冷”在第43类注册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朴家冷”中的“冷”字可能直接指向餐饮服务中“冷食”、“冷饮”等特性,属于对服务特点的直接描述。本案争议商标并未进行使用,也不属《商标法》第十一条中“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朴”姓百科检索结果、在先裁定书、相关检索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吴龙江于2021年4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22年8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朴家冷面馆总店名下。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由文字“朴家冷”构成,在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整体已成为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亦非系对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直接性描述,且使用在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在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