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INETODAY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2832号“FINO PREMIUM TOU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PREMIUM”和“TOUCH”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瞒性,且“PREMIUM TOUCH”为本案申请商标的非显著性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中国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人名下第3725566号“PREMIUM TOUCH”商标已经获得注册。第47038157号“F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相关信息、“PREMIUM” 和 “TOUCH”的中文释义、类似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所涉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的“PREMIUM TOUCH”可译为“高级触感”、“高级质感”,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制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