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珠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183820号“珠峰激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8903980号“珠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