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楠
异议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0期《商标公告》第81226101号“琪百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琪百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8916852号“安琪百味ANGEL BAIWEI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606351号“安琪AN QI”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酵母”商品上的“安琪”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安琪”字号具有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对异议人字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226101号“琪百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