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拓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02200号“Bambu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54970111号、第3848742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