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公博古钱币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陶然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02373号“公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23083号、第72913134号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