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艳秋
异议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艳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2期《商标公告》第81576929号“YAY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AY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魔术器械”。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988869号“LABUBU及图”、第72654733号“LABUB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045539号“MEGA LABUB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游戏器具;棋”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注册损害其著作权,但双方未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抢注其在先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商品化权益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576929号“YAY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